基本信息
编 码
3.1.6
名 称
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
权力类型
行政检查
设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第六项。
(点击展示条款内容)
适用对象
(可多选)
R 单位
R 个人
启动类型
R 依职权
£ 依申请
数量规定
――
收费规定
不收费
网上办理
通办类型
办理方式(可多选)
办理信息
受理部门
地址
实施机关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
管辖范围
广东省陆丰市
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适用条件
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(分局)局长批准,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,有权查询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。
裁量标准
提交材料
申请期限
法定办理期限
承诺办理期限
办理流程
3.1税务检查流程图.doc
特殊规定
中介服务及依据
部门衔接
监管措施
日常监管
1.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,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执行,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;
2.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,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,并有明显的转移、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,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;
3.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。
共享信息
核查信息
咨询查询
咨询途径
https://12366.chinatax.gov.cn
进度结果查询
——
结果名称及样本
结果公示渠道
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申请人责任
监督责任
追责情形
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1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索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2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
3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;
4.对控告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;
5.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;
6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检举人保密的;
7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监督机构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
联系方式
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0660-8890747
投诉受理机构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
0660-8891156
信访受理机构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
地址和联系方式
0660-8890017
法律救济
行政复议机关
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
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
0660-3296206
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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